【查冊被控】涉車輛查冊虛假陳述 港台編導蔡玉玲被裁定表證成立不自辯
發布時間: 2021/03/24 14:04
遭港台暫停《鏗鏘集》工作的編導蔡玉玲,去年就節目調查元朗7.21事件期間,涉申請車輛查冊時,填選用途為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,被控2項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陳述罪,案件今(24日)於西九龍裁判法院開審。辯方中段陳詞指,有關車輛涉運送武器到場供疑犯使用,屬車輛不當使用,因此記者查冊辨認車主與交通運輸有關。控方則指,被告不單是查找車主,更嘗試採訪車主及用作報導,超出交通事宜的範圍。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,被告不自辯,案件押後今午續。
被告蔡玉玲(37歲)否認2項為取得道路交通條例下的證明書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罪。
控罪指,蔡分別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,在香港為取得一輛私家車的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,明知而作出要項上虛假的陳述,即表示其申請證明書以作以下與交通及運輸事宜有關的用途,即進行法律程序和買賣車輛以外的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的事宜。
控方今讀出控辯雙方承認事實,指畢羽生於2017年購入涉案車輛,並以康悅實業有限公司登記車主名稱,及以卓爾物業的名義在大埔登記地址。運輸署網上設有系統,讓市民申請車輛登記細節證明書,申請時須登記身份證及個人資料,及填選申請用途,包括進行法律程序、買賣車輛、及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。
控方續指,於2020年5月17日及6月10日,被告兩度登入運輸署系統及申請該證明書,在填選申請用途時,填選了「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」,被告及後於同年6月22日到該大埔登記地址,嘗試訪問車主,相關內容及後亦於《鏗鏘集 7.21誰主真相》播放。
控方另讀出運輸署行政主任蕭根潤的書面供詞,提到申請系統只有3項選項,必須填選申請用途及同意聲明,才可以成功申請及下載證明書,而有關證明書須用於與道路交通有關事宜。
控方舉證完畢後,辯方就毋須答辯作中段陳詞指,被告填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,不論如何釋義,亦不屬於虛假陳述,指涉案車輛被拍攝到運送武器到場供疑犯使用,明顯屬車輛不當使用,而記者查冊及辨認誰人作出上述行為,亦與交通運輸有關。
控方則回應指,被告當時不單是查找車主,更到登記地址出示記者證,及嘗試採訪車主,事後亦將相關內容用作報導,採訪及報導行為與交通運輸無關,被告行為超出交通事宜的範圍。裁判官裁定案件表證成立,辯方沒有傳召證人,被告選擇不出庭作供。
控方結案陳詞時指,辯方提出法例規定運輸署有絕對責任,去向查冊者披露車輛登記資料,惟控方認為應考慮到立法原意及其他法律框架,當申請用途無關交通運輸時,運輸署沒有責任披露資料,而且登記資料包含車主個人資料,車主不會合理預期資料被用作其他用途。
控方又指,填寫申請用途時,法律程序及買賣車輛這兩項並不適用,不代表被告就可以填選其他有關交通及運輸事宜,作出虛假陳述去誤導運輸署。
辯方結案陳詞時,質疑控方詮釋條例授權運輸署限制披露資料,並非立法原意,指法例並沒有相關條文,查詢車主資料亦屬與道路交通相關事宜。辯方又指,查冊用途不限於交通相關訴訟,亦適用於一切民事訴訟中,用作查證車主身份,而採訪涉及不當地使用道路,屬與交通運輸有關。
聆訊今午續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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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王仁昌